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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永庆与被上诉人王维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庆,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荥阳市富义建材厂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山,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永庆为与被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庆,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荥阳市富义建材厂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山,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永庆为与被上诉人王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永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永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张永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