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庆,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荥阳市富义建材厂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山,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永庆为与被上诉人王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永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永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张永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