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英,女,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文科,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书钦,男,汉族,1953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俊江,河南针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淑娟,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夏在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桂英、牛书钦因与被上诉人赵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张桂英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审被告牛书钦、赵淑娟的起诉。上诉人牛书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桂英对牛书钦、赵淑娟撤回起诉与牛书钦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张桂英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桂英撤回对牛书钦、赵淑娟的起诉; 三、准许牛书钦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牛书钦负担;二审受理费9850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