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亮,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轶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晋宇,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勤,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忠亮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忠亮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忠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忠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忠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史焕乾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