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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少萍、郭家正与被上诉人侯爱琴及原审第三人李天祥房屋买卖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1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少萍,女,汉族,1954年4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家正,男,汉族,1953年7月28日出生,系宋少萍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爱琴,女,汉族,1948年10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1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少萍,女,汉族,1954年4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家正,男,汉族,1953年7月28日出生,系宋少萍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爱琴,女,汉族,1948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爱萍,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天祥,男,汉族,1940年12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宋少萍、郭家正与与被上诉人侯爱琴及原审被告李天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少萍、郭家正,被上诉侯爱琴的委托代理人张爱萍,原审第三人李天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 朱 梅
审判员 苟 珊
审判员 秦 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若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