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孟国强,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祎,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爱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婵,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弓可飞,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 上诉人孟国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2)牟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国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国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国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孟国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