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新英,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磊松,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文娟,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泓睿,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宽亮,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 上诉人姚新英因与被上诉人朱泓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新英于2014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新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新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姚新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