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文,男,出生于1949年10月15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楚桂芬,女,出生于1955年9月15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柏林,女,出生于1987年8月1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金文,男,汉族,1949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楚桂芳,女,汉族,1955年9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承翰,女,出生于2007年11月1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于柏林,女,出生于1987年8月14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泽翰,男,出生于2009年12月13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于柏林,女,出生于1987年8月14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学,男,出生于1964年10月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恩兵,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明,女,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玉芬,女,出生于1963年4月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恩兵,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明,女,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周金文、楚桂芬、于柏林、周承翰、周泽翰因与被上诉人王家学、魏玉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上诉人的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缓交期满,本院向上诉人送达交费通知,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