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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银昌因与被上诉人何慧青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银昌,男,汉族,1945年2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慧青,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 上诉人何银昌因与被上诉人何慧青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银昌,男,汉族,1945年2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慧青,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
上诉人何银昌因与被上诉人何慧青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何银昌于2014年11月11日以尽快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何银昌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银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银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 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