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银昌,男,汉族,1945年2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慧青,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 上诉人何银昌因与被上诉人何慧青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何银昌于2014年11月11日以尽快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何银昌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银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银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 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