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光东,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林亚,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虎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成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勇,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许荣星,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何光东因与被上诉人虎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荣星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4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4年11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4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何光东及原审被告许荣星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通知的时间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光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5元,减半收取1140.02元,由上诉人何光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 邢彦堂 代理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