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军,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本校,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峰,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景辉,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祥兵,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军与被上诉人卢景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军的委托代理人张本校、张金峰,被上诉人卢景辉的委托代理人高祥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6590元,退还任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刘红军 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 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