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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军与被上诉人卢景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军,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本校,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峰,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景辉,男,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军,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本校,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峰,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景辉,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祥兵,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军与被上诉人卢景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军的委托代理人张本校、张金峰,被上诉人卢景辉的委托代理人高祥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6590元,退还任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刘红军
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 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