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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尚秀臣因与被上诉人潘会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秀臣,男,汉族,1950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学章,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如,巩义市新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秀臣,男,汉族,1950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学章,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如,巩义市新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会生,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兴龙,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尚秀臣因与被上诉人潘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秀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如、翟学章,被上诉人潘会生的委托代理人李兴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7日,尚秀臣将其所有的两套机械设备送至案外人郑州豫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尚秀臣本人书写便条一份,该便条载明:“今送给北港豫通250*750机架代上盖动颚贰套计32240元,加工费贰套2400元,共计款叁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正(34640元)、2007.2.7,尚秀臣”2007年2月10日,潘会生在该条子的右上角注明了“需改造,暂存,会生,2.10”字样。
原审法院认为尚秀臣本人书写的条子上注明:“今送给北港豫通250*750机架代上盖动颚贰套”,由此应认定尚秀臣所述的两套机械设备系郑州豫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所使用,潘会生虽在该条的右上角签字,但并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尚秀臣要求潘会生承担偿还货款的法律责任,证据不足,其相应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尚秀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七元五角,由尚秀臣负担。
上诉人尚秀臣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潘会生与尚秀臣之间是老关系户,双方之间十分信任,尚秀臣将设备送去后并不知其是代表公司的,而且货送到后也并没有以公司的名义出具收据,故并不能证明真正的使用人是谁,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潘会生支付欠尚秀臣货款3464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潘会生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尚秀臣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法庭提交新证据一份:2014年7月18日郑州市工商局出具的郑州豫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注销登记证明,拟证明一审判决中显示的该公司已经于2006年11月8日注销,潘会生系个人行为并非公司行为。
潘会生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能证明上诉请求,该证据显示潘会生为公司股东,故上诉人仅仅向潘会生主张权利是于法无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郑州豫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7月18日办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潘会生于2007年2月10日在便条上注明“需改装,暂存,会生”,应视为其已经收到尚秀臣所交付的共计叁万肆仟陆佰肆拾元的机器设备,因郑州豫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7月18日办理注销登记完毕,故对该接受行为应当认定为潘会生个人行为,其在收到潘会生交付的机器设备后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潘会生辩称其为郑州豫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尚秀臣仅仅向潘会生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本院认为,潘会生作为货物接受人,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故本院对此辩称不予采信。因该便条对货款利息未进行约定,故对尚秀臣诉请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
潘会生支付尚秀臣货款叁万肆仟陆佰肆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尚秀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元,共计1582.5元,由尚秀臣负担327元,由潘会生负担125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刘红军
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 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