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四终字第2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馨予,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峰,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平,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馨予因与被上诉人王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馨予的委托代理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缺少必要的诉讼当事人,应追加张晓红为本案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0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由张馨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张馨予。 审判长 陈贵斌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毛冰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