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初字第511-1号 原告周口华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伟,董事长。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守义,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华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口华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华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华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465元,减半收取26232.5元,由原告周口华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