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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隆昌实业开发公司清算小组、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庙李村村民委员会与公司有关的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彦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长顺,男,汉族,1947年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秋柱,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彦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长顺,男,汉族,1947年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秋柱,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隆昌实业开发公司清算小组。
负责人芦进才,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庙李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徐玉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成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隆昌实业开发公司清算小组、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庙李村村民委员会与公司有关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245元,退还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解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