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琴,女,1953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瑞侠,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嘉蔚,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弘润华夏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智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海洋,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马琴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弘润华夏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44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琴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马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 邢彦堂 代理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