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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初字第443号 原告河南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亓冬生、韩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春叶,董事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初字第443号
原告河南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亓冬生、韩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春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华、殷永刚,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诉被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金石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以恒基公司已经偿还了部分款项,仅剩余100万元尚未偿还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恒基公司支付剩余砼款100万元;金石公司并于2014年11月24日以恒基公司已经偿还了本案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石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56044元,应收6900元,由河南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河南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49144元。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陈 予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莉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