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勇,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胜利,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孟杰,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高勇因与被上诉人朱胜利、原审被告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勇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勇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勇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上诉人高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