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小倩(邓秀婷)女,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春莉,女,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 上诉人邓小倩因与被上诉人任春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小倩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小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小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邓小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