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明,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 原审被告:河南省德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福因与被上诉人李春明、原审被告河南省德誉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福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王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