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086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涛、张贞,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4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桂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告自2013年2月至今一直在河南省汝州市纸坊乡石庄村2组居住,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告桂某某提交的汝州市纸坊镇石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户口本及身份证,被告于2013年2月至今在该村居住,故被告桂某某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桂某某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伟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