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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382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53年11月13日生。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52年7月10日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382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53年11月13日生。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52年7月10日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孙某某在1979年7月28日自由恋爱,于1980年1月26日结婚,并生有一子。婚后原被告生活上会有一些矛盾,原告认为这都很正常,不是什么原则问题。在2010年7月因一些事,原被告发生些矛盾,正巧原告二姐在原被告家,原被告的儿子让原告的姐姐及其姐姐的儿子电话劝原告去武汉住一段时间,这样原告就去了武汉。在原告离开家没两三天,被告无端在QQ家族群网上发了一些无中生有的事,说原告作风有问题,话语恶劣,各家孩子们都看到了,过后在QQ家族群网上被告孙某某跟他妹妹说“是故意气原告王某某的”,原告很生气,也使得原告难以回家。事后原告一直想跟被告沟通,希望双方能好好谈谈。原告通过原告的大姐夫找被告,原告的哥哥去了原被告的家,都没有要谈的迹象,后来说身体不好心情不好,原告都忍让了……今年春节前后,原告找了原被告的邻居,还是希望无论是和好,还是离婚都能够好好谈谈。前些日子原告找了原告的战友与被告谈,依然没有结果。为了被告今后更好的生活,也为了原告今后能有一个安稳的住处,到现在原被告分居已经四年了,夫妻感情不存在,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房产二人平分。
原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孙某某是自由恋爱,于1979年7月28日建立恋爱关系,于1980年1月26日结婚,并于1981年5月27日生一子,取名孙某。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房产二人平分。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是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经过30多年的夫妻感情生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这在夫妻生活中是难免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如双方能考虑到组成一个家庭的不易,生活中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信还是一个幸福的家庭。故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 昊
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
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闪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