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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与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路统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547号 原告李其,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 被告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路统军, 原告李其诉被告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路统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547号
原告李其,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
被告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路统军,
原告李其诉被告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路统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保杰诉称,2013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钢管、扣件等租赁合同。原告已履行合同,被告未按合同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0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000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路统军明确具体的住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全部退回原告李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瑞卿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