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87号 原告齐改芹,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告赵松,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改芹诉被告赵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改芹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齐改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改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齐改芹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