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齐改芹与赵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87号 原告齐改芹,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告赵松,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改芹诉被告赵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改芹于2014年7月9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87号
原告齐改芹,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告赵松,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改芹诉被告赵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改芹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齐改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改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齐改芹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要忻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