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548号 原告黄艳威,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涛,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永裕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革。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威诉被告郑州永裕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艳威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艳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艳威负担。 审 判 长 康月婷 人民陪审员 李金川 人民陪审员 陈建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