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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诉被告刘鹏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黄金,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鹏,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诉被告刘鹏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黄金,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鹏,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诉被告刘鹏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原告黄金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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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