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黄金,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鹏,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诉被告刘鹏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原告黄金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