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55号 原告黄桂芳,女,1959年1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光辉,郑州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高飞,郑州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雌彼,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芳与被告刘雌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桂芳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桂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桂芳负担。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