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780号 原告魏永朝,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中琴,女,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永朝诉被告马中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永朝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永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永朝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