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47号 原告魏海山,男,195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魏书伟,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山诉被告魏书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海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海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海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海山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