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552号 原告魏跃东,男,1981年2月9日出生。 被告范青海,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跃东诉被告范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跃东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跃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魏跃东负担。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