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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跃东诉范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552号 原告魏跃东,男,1981年2月9日出生。 被告范青海,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跃东诉被告范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跃东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552号
原告魏跃东,男,1981年2月9日出生。
被告范青海,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跃东诉被告范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跃东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跃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魏跃东负担。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