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40号 原告魏旦旦,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河南龙永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旦旦诉被告河南龙永华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旦旦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旦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旦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旦旦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