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34号 原告魏宝枝,女,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贺,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遂锋,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宝枝诉被告王遂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宝枝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宝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宝枝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