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2056号 原告高莲凤,女,55岁。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洋,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严冰,男,55岁。 委托代理人郭冰冰,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严天先,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莲凤诉被告严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莲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莲凤负担。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