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魏保立,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陈加贵,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保立诉被告陈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保立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保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保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保立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人民陪审员 顾志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