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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保立与陈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魏保立,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陈加贵,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保立诉被告陈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保立于2014年11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魏保立,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陈加贵,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保立诉被告陈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保立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保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保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保立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人民陪审员  顾志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要忻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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