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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杰与韩合现、洛阳鹏越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高杰,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靖兆卫,男。 被告韩合现,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鹏越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红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高杰,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靖兆卫,男。
被告韩合现,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鹏越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红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诉被告韩合现、洛阳鹏越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杰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子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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