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高杰,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靖兆卫,男。 被告韩合现,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鹏越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红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诉被告韩合现、洛阳鹏越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杰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