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805号 原告马浩,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宾,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举,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俊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浩诉被告河南华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浩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浩撤回起诉。 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浩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李奕霖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