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6号 原告马田恩,男,1937年1月28日出生,回族。 原告姚淑琴,女,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春田,男,1931年5月29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田恩、姚淑琴诉被告马春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田恩、姚淑琴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田恩、姚淑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马田恩、姚淑琴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易国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