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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亚飞与河南荟湘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43号 原告韩亚飞,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荟湘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少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迎华,金博大律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43号
原告韩亚飞,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荟湘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少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迎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飞诉被告河南荟湘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亚飞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亚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亚飞负担。
审 判 长  杨松华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孟桂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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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