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176号 原告靳超凡,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迎路,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祯,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志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超凡、王迎路诉被告河南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靳超凡、王迎路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超凡、王迎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超凡、王迎路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剑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