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21号 原告陈龙,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胜利,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焕峰,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美景鸿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兴,董事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淑苗。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徐焕峰、河南美景鸿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洪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龙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