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霍顺友,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凌,男,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冰冰,男,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西法,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顺友诉被告李西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顺友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顺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霍顺友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