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80号 原告陈静,女,1983年6月6日出生。 被告河南网慧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16层1611号。 法定孙表人蔡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丹伟,女,河南网慧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河南网慧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静负担。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