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81号 原告陈春艳,女,1986年7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凯,男,1980年4月9日生。 被告金玉玲,女,1965年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林森,郑州市二七区铭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春艳诉被告金玉玲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艳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金玉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春艳撤回对被告金玉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陈春艳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