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78号 原告陈明,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丽娟,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张珍才(曾用名张长松),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诉被告韩丽娟、张珍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明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