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陈凯强,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亚洲声光音响灯光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辉。 委托代理人浮小麦,女,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屈海涛,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强诉被告河南亚洲声光音响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凯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凯强负担。 审 判 员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