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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尽尧与宋卫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91号 原告陈尽尧,男,31岁。 委托代理人崔华,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宁飞,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宋卫平,女,31岁。 第三人郑州祥居园房地产营销策划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91号
原告陈尽尧,男,31岁。
委托代理人崔华,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宁飞,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宋卫平,女,31岁。
第三人郑州祥居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12号6号楼1层4号。
法定代表人张祥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尽尧诉被告宋卫平、第三人郑州祥居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以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尽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尽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陈尽尧负担。
审判员  杨绿水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