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98号 原告陈建伟,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福军,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伟诉被告李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伟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陈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