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140号 原告陈伟,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国军。男,1970年4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任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