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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保玉与徐双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阎保玉,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周冉,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双付,男,5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保玉诉被告徐双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阎保玉,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周冉,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双付,男,5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保玉诉被告徐双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阎保玉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阎保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保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阎保玉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要忻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