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99号 原告郭进兴,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中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进兴诉被告郑州中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进兴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进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进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进兴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