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35号 原告闫德水,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业,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德水诉被告张志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德水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德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德水负担。 审 判 长 杨松华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王 帧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子源 |